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41號,《水質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(HJ1189-2021)等4項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于本月起正式實施。
水質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-質譜法(HJ1189-2021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,防治生態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水中有機磷農藥的測定方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。
本標準驗證單位:遼寧省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遼寧省沈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遼寧省遼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遼寧省撫順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山東省淄博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9月17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有機磷農藥的氣相色譜-質譜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、地下水、海水、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敵敵畏、速滅磷、內吸磷、滅線磷、 治螟磷、甲拌磷、特丁硫磷、二嗪磷、地蟲硫磷、異稻瘟凈、樂果、氯唑磷、甲基毒死蜱、磷胺、甲基 對硫磷、毒死蜱、殺螟硫磷、馬拉硫磷、對硫磷、溴硫磷、甲基異柳磷、水胺硫磷、稻豐散、丙溴磷、苯線磷、三唑磷、蠅毒磷、敵百蟲等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。
當地表水、地下水和海水取樣量為1L,定容體積為1.0ml時,28種有機磷農藥的方法檢出限為0.3μg/L~0.6μg/L,測定下限為1.2μg/L~2.4μg/L;當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取樣量為100ml,定容體積為1.0ml時,28種有機磷農藥的方法檢出限為4μg/L~7μg/L,測定下限為16μg/L~28μg/L。
水質滅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桿菌黑色變種的鑒定生物學檢測法(HJ1190—2021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態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水中滅菌生物指示物(枯草芽孢桿菌黑色變種)的鑒定方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。
本標準驗證單位: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江蘇省常州環境監測中心、華東師范大學、上海市松江區環境監測站、上海市長寧區環境監測站和上海市青浦區環境監測站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9月17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本標準規定了鑒定水中滅菌生物指示物(枯草芽孢桿菌黑色變種)的生物學方法。本標準適用于微生物實驗室滅菌效果的評價。
水質疊氮化物的測定分光光度法(HJ1191-2021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態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水中疊氮化物的測定方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河南省洛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。
本標準驗證單位: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河南省三門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河南省濟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欒川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和河南廣電計量檢測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9月17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、地下水、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疊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、地下水、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疊氮化物的測定。
當取樣體積為150ml,試樣制備體積為100ml,使用10mm光程比色皿時,方法檢出限為0.08mg/L(以疊氮根計),測定下限為0.32mg/L(以疊氮根計)。
水質9種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測定固相萃取/高效液相色譜法(HJ1192-2021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態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水中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測定方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。
本標準驗證單位: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總站、烏魯木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、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、中科譜研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海京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9月17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高效液相色譜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、地下水、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4-叔丁基苯酚、4-丁基苯酚、4-戊基苯酚、4-己基苯酚、4-庚基苯酚、4-辛基苯酚、4-支鏈壬基酚、4-叔辛基苯酚和4-壬基酚等9種烷基酚類化合 物和雙酚A的測定。
當取樣體積為200ml,試樣的定容體積為1.0ml,進樣體積為30μl時,方法檢出限為0.04μg/L~0.06μg/L,測定下限為0.16μg/L~0.24μg/L。